减轻物流企业资金成本负担
交通运输部再出保证金交纳方式新举措
《工人日报》(2010年11月17日 004版)
本报北京11月16日电 (记者于宛尼)自11月1日起,无船承运人申请取得业务经营资格时,可自行选择交付“80万元保证金”或“缴纳保证金责任保险”的方式,作为无船承运人财务责任证明形式。这是记者今天在交通运输部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
无船承运人是以承运人身份接受货主(托运人)的货品,并以托运人身份委托轮船公司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无船承运人充当运输服务的经纪人角色,只从事运输的组织、货物的分拨、运输方式和运输路线的选择及服务的改善,赚取中介费和由于“批发”而产生的运费差额。
2002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确立了无船承运管理制度,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向交通运输部办理提单登记,并交纳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80万元人民币,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增加20万元保证金。目前已有3600多家企业通过交纳保证金方式,获准在中国境内开展无船承运业务。但对多数企业来说,80万元人民币作为非流动资金用于申请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资金面的压力较大。
据交通运输部新试行的规定,自11月1日起,无船承运人可选择投保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责任保险方式申请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
据悉,截至11月16日,有5家无船承运人通过交纳保证金责任保险,满足了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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