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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0年11月17日 星期一

境外个人在境内限购一套住房

机构只能购买非住宅房屋

《工人日报》(2010年11月17日 004版)

本报北京11月16日电(记者李秀玲)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今天发出消息,该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联合下发《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要求境外个人在境内只能购买一套用于自住的住房;境内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境外机构只能在注册城市购买办公所需的非住宅房屋。

该意见要求,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在办理境外个人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和房屋产权登记时,除应当查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的材料及验证购房人持有房屋情况外,还应当查验有关部门出具的境外个人(不含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在境内工作超过一年的证明,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在境内工作、学习和居留的证明;境外个人名下在境内无其它住房的书面承诺。

同时,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在办理境外机构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和房屋产权登记时,除应当查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的材料及验证购房人持有房屋情况外,还应当查验有关部门出具的在境内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境外机构所购房屋是实际办公所需的书面承诺。

通知还明确规定,外汇指定银行在为申请人办理购房结汇时,应当严格审核境外机构和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对于符合规定的,外汇指定银行在为申请人办理购房结汇手续后,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在外汇局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办理即时备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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