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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0年10月29日 星期一

【言论】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就该严判

陈英凤
《工人日报》(2010年10月29日 005版)

10月17日,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刘凡在第十一届西博会“美宁”中国广告(国际)发展论坛上透露,《广告法(修订送审稿)》已报送国务院法制办,该修订送审稿将参与广告代言、证明、推荐的“广告其他参与者”也列为广告主体。如获通过,这将意味着,明星、名人代言虚假广告除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外,构成犯罪的,还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长期以来,泛滥的虚假广告让老百姓真假难辨,深受其害。据统计,由于虚假医疗广告、误导等方面的原因,我国每年大约有250万人吃错药。在这过程中,明星可谓“功不可没”。他们充分利用自己公众人物的身份和公众对其信赖的心理,在代言广告时,只从自己的利益出发,不考虑产品的质量和群众的健康安全,给公众造成了重大的误导和伤害。比如,有媒体报道侯耀华在代言广告时,连产品是否有批文他都不审查,甚至有些明星直言,“就是看厂家给的钱多少,给得多就夸得多;给的少,就说的少。”

鉴于此,在社会各界的强烈呼吁下,《食品安全法》规定明星广告代言的连带责任。2009年5月26日,高法和高检出台司法解释,规定明星代言虚假医疗广告行为以共犯论处。在这种情况下,《广告法》做出修改,加重明星、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不仅是现实迫切需要,同时也具备了充分的法理依据。

然而,对这些法律规定,明星们却觉得自己很冤枉。比如,冯小刚、陈道明、倪萍等在公开场合,就对明星代言要负责喊过冤、抱过屈。明星觉得自己很冤枉,理由无外是自己不是专家,并不能判断广告的虚假。但是,俗话说“没有金刚钻,就别揽瓷器活”。广告特别是食品、医药广告是关乎人命的事情,绝不能等闲视之。你不是专家,不能判断广告虚假,你来代什么言?既然自己都不知道这产品的好坏,凭什么让百姓相信你的话,你又怎么能对自己说出来的话负责任呢?这不是漠视公众利益、草菅人命吗!退一步来说,权利和责任总是对等的,明星从代言广告中得到了巨大的好处,总得要承担些风险吧。出了事却想拍屁股走人,不负一点责任,不承担一点风险,哪有这种好事?

在治理虚假广告上,完善法律规定很重要,但法律的严格执行更重要。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然而,在实践中违法广告者众而真正因此被判刑和处罚者少。执法的不严让法律规定成为观赏性条文,法律的纵容更助长了虚假广告者的嚣张气焰。

要让百姓不再受虚假广告之害,就必须从加大虚假广告的违法成本入手,除了要完善法律规定外,还要进一步严格执法,切实加大对虚假广告的打击力度。如果有关部门真能严格执法,不信那些明星敢不顾群众利益、以身试法,不信那些虚假广告者还敢让百姓“吃错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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