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明年起施行
工会对妨碍履职者有权提请政府处理
《工人日报》(2010年10月29日 001版)
本报讯 (记者陈华)10月22日,安徽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安徽省人大日前召开新闻发布会称,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该《条例》将“在明确(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前提下强调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在不加重用人单位负担的前提下强调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条例》明确,用人单位妨碍工会履职,工会有权提请政府处理。
据安徽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吴斌介绍,《条例》对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企业方面代表的职责,特别是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作出了明确规定,对“协商代表因履行职责占用工作时间的,应当履行事先告知义务”等作出了创设性规定。用人单位妨碍工会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有权提请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处理。用人单位违法集体合同,侵犯劳动者权益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要求纠正,并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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