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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0年10月15日 星期一

下发《指导意见》 明确各方责任

沈阳推进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

《工人日报》(2010年10月15日 002版)

本报讯 (记者顾威)10月9日,沈阳市委办公厅、沈阳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指导意见》,明确了政府各部门在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上的任务、全面落实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责任等,使该市推进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力度进一步加大。

《意见》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深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作为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举措。强调在推进工资集体协商中,各级党委要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强化主导作用和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作用,切实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工会运作、三方协调、各方配合、企业和职工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同时,要求工商、外经部门在对企业进行注册、年检和合同批复时,督促企业组建工会和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税务部门对不能提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证明的,不予执行职工实发工资税前扣除政策;建委、外经局等有关部门要指导企业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完善内部分配办法,保证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法院要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审判原则,充分发挥职工维权合议庭的作用,切实做好集体劳动争议案的审判工作,并为基层工会提供政策法律咨询。

《意见》还明确了全面落实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责任。规定“各区、县(市)及开发区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情况,行政系统的纳入市政府绩效考评内容,工会系统的纳入市总工会绩效考评内容。对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不合格率超标、职工满意度低的区、县(市)及开发区,属行政系统的,实行单项一票否决;属工会系统的,实行全面一票否决,退出绩效考评”。

此外,《意见》还加强了劳动保障监察力度。要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充分利用对用人单位开展的书面审查、日常巡查及各项专项执法活动,检查企业执行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情况,及时发现和查处职工关于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举报投诉案件,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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