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经营单位预先交纳一定比例的退费准备金
抚顺供暖不达标退费有保障
《工人日报》(2010年10月12日 004版)
本报讯 (记者郑耀辉)一直以来群众呼声最高的供热不达标退费问题,今冬在抚顺终于有了解决方案。近日,抚顺市出台并实施《抚顺市供热质量退费准备金管理办法》,规定供热经营单位要交纳一定比例的准备金,专项用于对供热运行较差单位的行政处罚和供热质量不达标的退费,确保及时履行退费程序,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该办法要求,抚顺市区内各供热经营单位在每年的10月15日前,按供热面积向市建委或区政府一次性交纳一定比例的准备金。市建委和各县区政府将在银行设立供热质量退费准备金专户,按供热单位分户记账存储。凡不交纳退费准备金的供热单位,将依据《抚顺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为了做好今冬明春的供暖工作,抚顺市提早进行了全面部署。一方面全力加快并网工程进度;另一方面加大储煤力度。抚顺市政府还决定对弃管供热的单位取消其供热经营权;对擅自低温运行的企业,由市建委派专人核查,一经查实,按照《抚顺市供热质量退费准备金管理办法》给予处罚;要保障困难群体用热;各相关单位要及时与供热主管部门、企业沟通,避免停供热引发的冻害事件;对故意缩短供热时间,低温运行的供热企业,要予以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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