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诉讼看《广告法》漏洞
洛阳市民李先生打算购买电风扇度过炎热的夏季。
李先生看到洛阳晚报上广告,某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为庆祝新店开业,连续三天进行让利活动。
宣传广告中“生活电器,开业狂欢,购物特惠,单件赠送,满88元,送电水壶”的内容吸引了李先生。
李先生一大早来到这家店面,挑选了两台不同型号的电风扇。
按照宣传广告,李先生可以得到两台电水壶,但对方告知:李先生所购买的电风扇属于特价商品,按照宣传广告上“特价商品不参加活动”的规则,李先生不能获赠电水壶。
李先生这时才注意到,在整版广告的最右侧,的确有一行比绿豆还小的字:“特价商品不参加活动,图片仅供参考,产品以实物为准,详情见店内海报,赠品数量有限,赠完为止。”
李先生认为:店方以超大号字体在广告中心书写优惠让利,又以超小字体书写免责条款,有欺诈之嫌。
李先生以电器公司虚假宣传为由,将其诉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原告认为,电器销售公司为了谋取非法商业利益,对消费者进行欺诈宣传和虚假的有奖销售。根据《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50条的规定,经营者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为欺诈行为。电器公司以虚假的有奖销售方式销售商品,其应当返还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并支付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费用一倍的赔偿金。
被告答辩:原告提出宣传广告上明示特价机不参加活动的字迹太小,但并不能以此就认定被告存在欺诈行为。
法院审理后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一次性支付给李先生补偿款900元。
说 法
法律漏洞需完善
本案的争论焦点是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
首先从广告的形式上看,被告将优惠让利活动以超大号字体显示,而将不参与活动商品以最小号字体显示,在字体比例上不相称;
其次,从广告的设计上看,被告将让利活动在显著位置标明,而将备注说明放在不易阅读位置,在排版形式是不平衡;
从公众的阅读习惯讲,消费者很难注意到商家的备注说明,极容易受到误导。商家的行为虽然没有达到我国《消法》和《广告法》中的欺诈程度,但使公众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误解,同时也暴露了我国《广告法》中不够完善的地方。
在国外的同类法律中,对广告宣传内容所排除的事项在面积比例和字体形式上,通常都有详细的规定和要求,而在我国《广告法》的相关法规中,对广告宣传的例外或备注内容在面积和形式上均无任何规定,因而极易产生纠纷。
近年,我国相关法律已注意到这一点。比如,我国对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规定,从最初一个普通条款到目前相关法规要求保险人将免责条款以黑色加重字体对投保人进行提示;在香烟标识的相关法规中,也对健康警示语的面积和字体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主审法官解释:补偿通常是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本案被告的民事行为虽然合法,但是在给对方造成一定损失的情况下进行的,赔偿则是指违法行为造成对方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情况下,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本案被告的广告宣传虽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的确使消费者产生了某种程度的误解,故法庭作出赔偿原告900元的调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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