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拟规定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可征个人财产
本报讯(记者高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应对突发事件,必要时可依法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10月8日,记者从四川省政府法制办获悉,为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省政府有关部门日前已起草《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送审稿草案)》,并在其法制信息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司法界相关人士对此建议:“合理赔偿”的程序应“民主、科学”。
《草案》》提出,“为了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草案》强调,“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草案》提出,县级以上政府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电子显示屏、宣传车和派发传单、逐户通知等多种方式发布预警信息。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制度,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应当客观、及时、准确。
在应急处置与救援方面,《草案》提出,县级以上政府为应对突发事件,必要时可依法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财产征用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署名备查,征收组应当有公证人员参加。被征用的财产使用后,实施征用的人民政府应当返还被征用人。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不能继续使用、无法归还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惟有维护和照顾广大公众合法利益,法律法规执行起来才能畅通无阻。”成都中超律师事务所主任古风阳律师对记者说,四川拟“规定县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可征用个人财产”,无疑是在用法律法规强化对政府有关行政行为的规范。但鉴于以往有关方面的经验教训,建议为“合理赔偿”制订符合“民主、科学”的程序这一规定。否则,弄不好会成为一些地方政府滥用职权侵犯公众利益的“特别通行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