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谈】“加班费”:从文件落实到劳动者的口袋中
中秋佳节刚过,国庆长假又将到来。对于那些在中秋或国庆不能休假的劳动者来说,能否拿到国家规定的加班费,是一个令人纠结的问题。今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对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追索加班费的相关事项的司法解释,意味着由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他们能做到吗?
平心而论,没有加班费,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加班,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也都要加班。老板张着笑着脸说几句好听的话,节假日改善一下伙食,再给个倒休,也算不错了,现实中很少有人斤斤计较,毕竟还要干下去,如果因此而弄僵了关系,那可能是得不偿失。
如果能按国家规定,都能拿到相应的加班费,谁又能对此无动于衷?有了两三倍节假日加班费的合同,又有国家法律支持,却又无法切实执行,这就让节假日加班的劳动者产生极大的心理不平衡,有一种被人无偿占有劳动的感觉。一次两次能忍就忍了,长此以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必然会结下很深的矛盾。如果这个矛盾不能及时解决,积怨深了势必会给单位和社会带来不可预知的隐患,其伤害可能远远不是这点儿加班费了。
法定节假日获得加班费,是所有劳动者的一项权利,但在整体就业形势依然严峻的情况下,劳动者要靠自身举证维权,要与单位较劲,要与企业老板过不去,就意味着要丢掉饭碗,要冒着失业下岗的风险,到最后很有可能是耗时耗力而得不偿失。在现实中,会有多少人愿意冒着这样的风险而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反,用工单位在违法以后,因为政府职能部门不能积极主动介入,却不会因此而付出相应的代价,单位耗得起,劳动者个人耗不起;即使政府部门或法律介入,最后也只不过是掏出本应付出的加班费,或者再象征性地罚点儿款了事,无关痛痒。博弈的双方严重失衡,使得绝大多数劳动者无奈放弃合法权益,放弃对权利的争取。
因此,在劳动者和用工单位博弈的天秤上,就格外地需要政府职能部门对这种失衡作出积极地矫正,让劳动者能够积极地维权,不再让他们耗不起,让他们工作得更有尊严。最高法最近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指出在“加班费”争议中,用人单位也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而不能将举证责任完全推给劳动者一方的规定,就是保护劳动者权利的一项举措。
真正让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制度得以落实,首先,需要在立法层面上为劳动者提供一个更简单、更顺畅、更便捷的平台;其次,政府职能部门要加强劳动监管,不再让新的《劳动法》停留在执行难层面,加大违法用工成本,一旦违法,就要付出极其高昂的代价,要从法律层面上使用工单位自觉守法,使其认识到违法的沉重代价;再次,充分发挥企业工会的作用,为劳动者维权提供坚强的后盾。
加班费的发放,不是企业的恩赐,而是劳动者应得的权利。作为政府职能部门,不能让这项规定只是停留在纸上,停留在口头上,而要真正让劳动者享受到这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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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称索要加班费时限一年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两节”的假期可以细分为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9月22日(中秋节)、10月1日~3日,这4天是法定节假日。9月23日~24日以及10月4日~7日,这6天为休息日。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实行轮班工作制的,法定休假日工作按加班处理。因此,4天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是按3倍算,不能以补休代替。6天休息日加班,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再按照2倍支付加班工资。
据介绍,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必须在下月发工资时兑现,至于休息日的加班,单位可以选择安排补休,如果在半年内不补休的,则必须以现金形式支付加班费。
没有得到加班费的劳动者,要及时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或拨打12333劳动保障热线进行投诉举报。有关部门特别提醒,一些劳动者拿不到或拿不全加班费,却不敢举报投诉,选择离职后再讨要。但是,此项劳动仲裁是有时限的,一般不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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