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干部论坛】落实“两个普遍”应高度关注新社会组织
□苗剑东
《工人日报》(2010年09月27日 002版)
普遍建立工会组织,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重点是企业,但不能忽视新社会组织,不能忽视维护新社会组织职工的合法权益。
新社会组织是有别于传统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社会组织,主要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部分中介组织以及社区活动团队等。目前我国已有新社会组织40多万个,平均每年都以10%~15%的速度发展。江苏省依法登记的新社会组织有3.4万个,据不完全统计,全省在新社会组织就业的职工人数已超过30万人,其中既有高学历、高技能、高工资的“三高”群体,也有很大比例是权益保障问题多发的劳务派遣工和人事代理人员。这个群体亟须工会组织帮助他们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和工资协商机制,他们也渴望彩虹计划的阳光及时照射到他们身上!
当前,要充分发挥“党建带动工建”的机制优势,借助创先争优的良好氛围,及时推进新社会组织的工会工作,争取3年内同步实现新社会组织的“两个普遍”。就江苏省的情况看,当下要抓住重点推进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党建工作的好时机,首先突破这类社会组织的工会组建。去年,江苏省在全国率先对5000名新社会组织党务工作者进行培训。若能赋予这些新社会组织党务工作者新的职责,请他们担任工建指导员、工资协商员,能在新社会组织中建立“组织统筹覆盖、活动统筹开展、人员统筹配备、保障统筹落实”的党工共建工作机制,那么我们就可以用行动告诉新社会组织的职工,工会欢迎你们!
(作者单位:江苏省总工会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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