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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0年09月24日 星期一

中国海员建设工会海员工作部部长魏薇——

【推动“两个普遍”大家谈】行业性集体协商是协调行业劳动关系的有效方式

《工人日报》(2010年09月24日 002版)

■行业性集体协商是权益保障机制建设的重要内容

■行业性集体协商的成果适用于行业内所有企业

■大力推动产业工会工作的改革创新为集体协商提供组织保证

本报讯 (记者张菁)“行业性集体合同的标准是该行业的最低标准,本行业内企业与职工签订集体合同的标准不得低于这个标准,行业性集体合同的标准对企业集体协商具有指导、制约作用。”这是中国海员建设工会海员工作部部长魏薇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提出的。

魏薇介绍说,去年,中国海员建设工会与中国船东协会签订了《中国船员集体协议》,就船员的劳动标准、劳动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生命健康权利等达成统一标准,促进了船员权益保障机制的建设。“《中国船员集体协议》的签订,建立了统一、规范的行业劳动标准,有利于引导、约束航运企业的用工行为,规范船员劳务市场,促进公平竞争,使船员维权有据可依。同时,搭建了劳动关系双方平等协商的平台,使双方能够充分表达要求,实现发展共谋、机制共建、效益共创、利益共享。集体协议的签订使船员维权工作前移,有利于劳动关系矛盾的预防和解决,减少劳动争议的产生,同时减少了船员、企业的劳动争议成本支出。也为船员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有效表达利益诉求、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了制度保证。”魏薇认为,船员集体协议不仅涉及经济利益,对船员的健康医疗、培训等都有所规定,有利于保障船员的健康权和发展权,促进船员素质的提高。

“开展行业性集体协商有利于扩大集体协商的覆盖面,拓宽工作领域,促进集体协商在全行业的延伸和发展,推进企业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魏薇表示,行业性集体协商有利于缩小同行业内不同企业劳动标准的差异,普遍提高劳动者的收入水平,抵制低标准用工,促进劳动用工市场的规范化和公平竞争。

魏薇说,与其他很多行业相比,船运企业具有更加鲜明的行业特征,这就为行业集体协商提供了非常充分的条件。同时,行业性集体协商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企业工会与企业行政方直接博弈的尴尬局面,由与企业没有隶属关系的产业工会与行业协会协商,确定的劳动标准等内容直接适用于该行业内的所有企业,更有利于发挥工会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作用,有利于推动“两个普遍”的贯彻落实。

此外,魏薇还提出,行业性集体协商可以汇集更多的可利用资源,特别是对获得信息和技术等协商资源较少的中小企业来讲,通过行业性集体协商可以使资源得到广泛的获取和利用,促进企业集体协商水平的提高。

对于如何在行业内推行“两个普遍”,魏薇认为,必须要大力推动工会工作的改革创新。首先,要从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出发,加强产业工会的建设;创新工作机制,更全面地了解行业发展、劳动用工和职工队伍等情况,在协商中更好地反映职工意愿;必须加强对涉及产业职工权益的政策法规等问题的研究;必须加强对工会干部的培训,做到懂行业、知法规、晓民情,重视培养专家型人才,形成一支从企业工会到产业工会的集体协商专家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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