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话直说】饭票抵工资,果真有人“自愿”吗
□欧木华
《工人日报》(2010年09月17日 003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近日表示,如果劳动者通过平等协商,自愿用饭票、甚至货物来抵工资,且与工资报酬数额相等,最高院对此不持反对意见。但如果不是职工的自愿行为,需要举证,法院应该对职工的诉求予以支持。(见9月15日《新京报》)
笔者以为,上述意见值得商榷。
《劳动法》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饭票、货物不是货币,且《劳动法》没有规定可以用饭票或货物抵工资,因此,自愿用饭票或货物抵工资,没有法律依据。
对于用实物来替代工资的做法,我国有禁止性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在“中国劳动争议网”,以货物抵工资的案例很多,但结论都是“以实物代替工资违法”。
从现实情况看,众所周知,所谓“自愿”,很多情况下其实是“被自愿”。比如有些企业规定,如果不“自愿”放弃带薪休假的权利,将得不到升职机会或可能被炒鱿鱼等。
“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工资给劳动者本人”是保障劳动者权利的托底条款,一旦突破,可能让弱势群体生存处境变得雪上加霜,不利于社会正义。而且,实物代替工资是一种落后的支付模式,我们不应给它“复活”的机会。
不论用饭票抵工资是“自愿”还是“非自愿”,说到底,都有损劳动者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