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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0年09月15日 星期一

北京劳动部门提醒

中秋、“十一”加班应支付300%加班费

《工人日报》(2010年09月15日 002版)

新华社北京9月14日电 (记者张淼淼)中秋、国庆两个长假临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4日提醒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如节假日期间安排加班应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据介绍,中秋节、“十一”假期分为两类,一是法定节假日,分别为9月22日(中秋节)、10月1日、2日、3日;二是休息日,分别为9月23日、24日,10月4日、5日、6日、7日共6天。

北京人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基于假期分类不同,加班费支付方法也略有不同。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应按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而休息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例如,某职工月工资标准为2000元,如果用人单位安排该职工在法定假日期间加班1天,其加班工资为:2000元÷21.75天×300%×1天=275.86元;如果用人单位安排该职工在休息日加班1天且不能补休,其加班工资为:2000元÷21.75天×200%×1天=183.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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