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企业可拒绝摊派性捐赠或赞助
企业的捐赠要有严格的内部决策程序和规范的审批流程
《工人日报》(2010年09月11日 001版)
本报讯 (记者姜明)记者近日从天津市有关部门了解到,为了规范企业的捐赠行为,天津日前就企业对外捐赠范围和捐赠规模作出了明确要求,对于有关社会机构、团体的摊派性捐赠或赞助,企业可拒绝。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转发了天津市国资委拟定的《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该通知对企业捐赠范围作出了明确要求,除政府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之外,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对外捐赠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政府部门进行。企业的捐赠要有严格的内部决策程序和规范的审批流程,必须经过领导班子集体决策。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企业拥有的资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对于有关社会机构、团体的摊派性捐赠或赞助,企业可拒绝。
同时,该通知还对企业捐赠规模进行了明确规定,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原则上一年内累计捐赠额,不超过本企业上一年末净资产的千分之三。盈利能力大幅下降、负债水平偏高、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数或者大幅减少的企业,对外捐赠规模应当进行相应压缩。已经发生亏损或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影响生产经营的,一般不得安排对外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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