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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0年09月06日 星期一

复员军人哪些财产属夫妻共有?

《工人日报》(2010年09月06日 007版)

我在2002年与周某结婚,现因夫妻感情不和提出离婚。我是一名复员军人,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出现了争议,她认为我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等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分。请问,我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以及复员费和自主择业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读者:李兵

李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由此可见,你在部队期间的伤亡保险金和伤残补助金应当属于你的个人财产,而复员费和自主择业费中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分割的计算方法为夫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所谓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和自主择业费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程永杰 李自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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