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应注意的法律事项
2010年8月7日夜至8日凌晨,甘肃甘南藏族自治州舟曲县突发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社会各界奉献爱心,纷纷伸出了援助之手。那么捐赠涉及到哪些法律问题呢?
捐赠不可撤销
《合同法》第188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第33条规定:“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救灾捐赠受赠人。对不能按时履约的,应当及时向救灾捐赠受赠人说明情况,签订补充履约协议。救灾捐赠受赠人有权依法向协议捐赠人追要捐赠款物,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说明。”上述法条说明,基于救灾的目的,已承诺捐赠的,即使未实际履行,赠与人同样不得反悔,受赠人也有权要求赠与人交付。除非赠与人具有《合同法》第195条规定的情形:“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这就要求捐赠者应量力而行,不能仅凭一时冲动。
哪些部门接受捐赠
《公益事业捐赠法》第10条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可以依照本法接受捐赠。本法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本法所称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对这些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接受捐款的来源、走向,都有着专门的审计监督,而由某些个人和单位临时性的组织、发起的捐赠行为,则因缺乏审计监督机制,可能演变为借捐赠行骗。向灾区捐赠时,最好直接向民政部门、中国红十字会、中华慈善总会等国家机关和合法公益性团体捐赠。
捐款能否减免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的部分则不能扣除。但捐款必须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进行捐赠,且必须依法取得专用的捐赠票据。具体为:一、个人通过扣缴单位统一向灾区的捐赠,由扣缴单位凭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捐赠凭据、扣缴单位记载的个人捐赠明细表等,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二、个人直接通过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向灾区的捐赠,采取扣缴方式纳税的,捐赠人应及时向扣缴单位出示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捐赠凭据,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凭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接受捐赠凭据,依法据实扣除。三、扣缴单位在向税务机关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应一并报送由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接受捐赠凭据(复印件)、所在单位每个纳税人的捐赠总额和当期扣除的捐赠额。
利用捐赠诈骗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根据《刑法》第151条和第152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作者系江西省兴国县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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