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协商共决劳动规章设置“控制按钮”
镇江:未经民主程序劳动规章无效
该市已有八百八十多家企业先后修改企业劳动规章条款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本报讯(记者王伟 通讯员刘业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民法院对违反民主程序所作出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劳动规章制度,应视为无效”,“未按照民主程序单方面制定的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规章制度,工会和职工有权拒绝接受”——这是8月18日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镇江市总工会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促进基层民主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的。据悉,由法院、人社局、工会三家联合下发规范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指导意见,在江苏尚属首家。
企业劳动规章制度被视为“企业内部法”。近年来,因企业规章制度违法违规而引发的基层劳动争议呈明显上升的态势。据镇江市总工会的一项调查,企业在制定劳动规章制度时存在程序不规范现象的占到被调查企业总数的39.7%,主要表现为没有征求工会或职工意见、没有经过职代会讨论、职工代表比例不当、职代会到期没及时换届、职工不知晓等方面。
为了从源头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镇江市总工会把规范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作为当前重点工作。今年5月,市总工会牵头,联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及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市129家企业劳动规章制度文本进行集中会审,并对会审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分别反馈,督促整改。目前,该市已有880多家企业通过共决企业规章活动,先后修改企业劳动规章条款1252条。
镇江市总工会副主席卫锁宏说,此次市总工会联合市法院、市人社局出台规范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指导意见,为开展共决企业规章制度活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和程序规范,从而促使基层单位规范开展民主管理工作,制定程序合法、内容合理的劳动用工制度。
该《指导意见》规定,用人单位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必须经过职代会讨论、平等协商、厂务公开等民主程序,尤其对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是否依法履行民主程序明确了认定要件,其认定材料包括用人单位的职代会制度(含职代会工作机构、届期、职工代表人数、产生办法等)、职代会讨论劳动规章制度的会议纪要和公示情况、职代会召开情况报告表、协商代表签名的协商会议记录;明确依法履行劳动规章制度告知程序的认定材料包括用人单位公示规章制度的照片以及相关材料,职工签收有关规章制度的记录等。这些认定要件,在今后日常检查和调处因劳动规章引发的劳动争议时,由用人单位提供。如不能提供,用人单位将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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