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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0年08月26日 星期一

【社评】刑法修正彰显对生命权的尊重与保护

这既是顺应文明社会发展的大势所趋,同时,也会对其他领域的变革起到一定导向作用,其积极意义值得珍视

□本报评论员 林 琳
《工人日报》(2010年08月26日 003版)

8月23日,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涉及多项修改内容,包括取消部分犯罪的死刑、设立一些新罪名、明确一些行为属于犯罪、加大对黑恶势力的打击力度等。可以说,对生命权的尊重和保护是此次修正案的亮点之一。

从法律上来说,生命权是自然人的一项根本的人格权,它在维护自然人的生命安全的同时,也成为自然人享有其他人格权的前提和基础。此次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对生命权的尊重和保护,体现在两个层面。

其一,是对公众生命权的尊重与保护。

草案将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纳入犯罪,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将受到刑罚处罚。此外,草案还修改了生产销售假药罪“严重危害人体健康”、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构成要件,降低了入罪门槛,即只要有生产销售假药或者排放有毒物质等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就构成犯罪。

近年来,因为一些人醉酒驾车造成的严重交通事故时有发生,一场车祸剥夺几个人甚至十几个人生命的悲剧一再上演。然而,根据现行《刑法》,如此恶性犯罪只能按照交通肇事罪处理,只要事后不逃逸,法定最高刑期不超过7年,并且犯罪嫌疑人往往会因为积极赔偿受害人而免受实刑。与此同时,假药害人性命以及因环境污染危害周围群众尤其是抵抗力较差的儿童的生命健康的事情也不少见。

一边是恶劣的犯罪后果和社会影响,一边是并不十分严厉的法律责任,针对这些现实问题,此次刑法修正案草案拟通过设立新罪名、降低入罪门槛等方式做出及时、必要的回应,其目的无疑是通过加大处罚力度,震慑犯罪,遏制司机酒后驾车、企业污染环境等行为,使更广大范围内的公众生命健康远离非法侵害。

其二,是对犯罪嫌疑人生命权的尊重与保护。

草案拟取消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包括走私文物罪、票据诈骗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等。专家介绍,这是我国自1997年新《刑法》颁布以来,首次提出减少死刑罪名。

长期以来,关于死刑存废,一直争论不断。尽管世界上不少国家彻底废除了死刑,还有不少国家尽管保留了死刑,但多年从未执行过一起。就我国现阶段国情而言,彻底废除死刑并不现实,毕竟它是最具震慑力的刑罚,毕竟“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观念在国人心中根深蒂固。与此同时,近年来,在严格控制死刑适用,尊重、维护犯罪嫌疑人生命权的问题上,有关部门一直做着努力,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将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回、不少法院都在推行死刑案件二审的全程录音录像。

同时,草案提出,“对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也彰显了法律的人性化。

此次刑法修正,在立法层面彰显了对生命权的尊重与保护。这既是顺应文明社会发展的大势所趋,同时,也会对其他领域的变革起到一定导向作用,其积极意义值得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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