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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0年08月24日 星期一

今年,各地相继上调最低工资标准,这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低收入人群的基本生活——

【焦点关注】最低工资“涨”声一片

□本报记者 徐福平
《工人日报》(2010年08月24日 007版)

8月17日,青海省宣布于9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至此,今年以来,全国已有27个省份上调了最低工资标准,且增幅多在20%以上。目前,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上海市为11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北京市为11元。

各地最低工资标准纷纷上调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低收入人群的基本生活,使普通劳动者成为受益者。对此,广大职工高兴,社会各界普遍给予赞扬。

李阿姨的心愿

“每次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我的工资也相应地涨了点。”当记者问到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的事,李阿姨高兴地说:“我希望最低工资标准年年都提高。”

今年51岁的李阿姨是北京市西城区一个居民小区的电梯员。2003年李阿姨从北京纺织机械厂下岗后,一直在家待岗。2006年街道给她安排了这个电梯工的工作,每个月的工资800元。2007年7月,北京上调最低工资标准,李阿姨的工资也涨了50块,每个月能拿850元。

“当时北京的最低工资标准是730元,我的工资高出100多元。”李阿姨说,2008年北京最低工资标准又涨了,达到800元,她的工资涨到950元。今年北京最低工资标准达到960元,相应地李阿姨的工资又涨到了1100元。电梯员工作不累,4年之间工资涨了3次,李阿姨觉得日子还有些盼头。

不过她也对记者表示,自己的工资总是比最低工资标准高出一点,虽然也在涨,但赶不上物价的上涨水平,所以她希望最低工资标准能够再高点就好了。记者查阅了相关资料发现,我国对于最低工资标准制定、调整的频率及幅度都是有一系列详细规定的,并不像李阿姨想得那么简单。

最低工资标准如何确定

我国的《最低工资规定》是2003年12月30日颁布的,于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当前,我国并没有统一的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方案,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会、企业联合会等单位,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生活费用支出、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失业率、经济发展水平等确定本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并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同意。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应调整一次。2004年《最低工资规定》实施后,2004年、2005年、2006年这三年,各省区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平均调整了1.9次。2007年29个省区市上调了最低工资标准,2008年20个省区市上调了最低工资标准。2008年底,由于受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企业经营面临巨大压力,暂缓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

随着经济回升向好,今年各地相继上调最低工资标准。一些省市还尝试建立最低工资和物价水平的联动机制,这意味着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频率可能更快一些。

以北京市为例,在2009年之前,北京市每年都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平均增幅为10.02%。2009年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要求,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没有调整。今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就业状况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北京市将最低工资标准从800元/月调整为960元/月,同时,对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最低工资标准一并调整。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9.6元/小时提高到11元/小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22元/小时提高到25.7元/小时。

提标准并非意味涨工资

在采访中记者发现,不少人认为既然最低工资标准上涨了,工资也就应该上涨。事实上,最低工资标准是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强制规定用人单位必需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报酬。用人单位不应把最低工资作为工资标准,但同时,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也并不意味着工资一定要上涨。

《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居民生活消费等因素的变化适时调整,的确能有效地改善低收入劳动者的生活。那么,对最低工资标准之上的劳动者工资,能不能也参照这种形式,由政府出面强制企业定期上调工资呢?

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同志介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工资表现为劳动力的市场价格,企业依法拥有分配自主权,政府对企业的工资管理表现为宏观、间接的调控。具体来说,企业职工工资的增长主要取决于劳动力市场供求、企业的效益以及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等。而政府的职能则主要体现在制定和调整最低工资等保障性标准,保证劳动者最基本的权益。因此,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通常不会指令性地要求各类企业都按一个标准或比例涨工资,以免因行政干预而对企业经济效率造成破坏。

定标准需考虑多方因素

“我觉得北京最低工资标准960元有点低,要能涨到1200元就很好了。”在中关村电子大厦当保安的小刘说,“现在广州都已经是每月1100元了,老家湖北武汉也涨到每月900元,而且当地的消费水平还比北京低。”

和小刘的想法一样,不少劳动者认为既然要缩小收入差距、改善低收入者的生活,为什么最低工资标准不能多调高一些呢?

最低工资标准究竟定多少合适?据了解,在国际上,多数国家最终确定的最低工资,相当于社会平均工资的40%~60%,而在我国大部分地区却达不到这个水平。以北京市为例,根据北京市统计局的数据显示,2009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037元,而北京最低工资标准仅为800元,最低工资标准相当于社会平均工资的20%。2010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为960元,则相当于社会平均工资的23%。

对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表示,社会平均工资只是验证最低工资标准是否合理的参考因素,而不是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硬性要求。人社部劳动工资研究所所长苏海南认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要适时适度,如果提高得过慢过少,会影响低收入职工的基本生活水平;但如果提高得过快过多,则会加重企业负担,可能导致企业裁员,从而不利于稳定和扩大就业。同时,如果上调幅度超出当地经济承受能力,还会影响地区经济的稳定发展,调整过于频繁,则会干扰市场的正常运行。

中国劳动学会薪酬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孙群义则表示,确定最低工资标准,当地政府需要在劳动者与投资者之间找一个平衡点,既能吸引劳动力,又能留住投资者。苏海南表示,对于东部沿海等经济发达地区来说,最低工资标准提高的幅度可以适当大一些、快一些,而对于中西部等经济欠发达地区,幅度则可以适当小一点、稳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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