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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0年08月17日 星期一

【发展与创新】职工董事人选问题刍议

□刘 萍
《工人日报》(2010年08月17日 006版)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是我国在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过程中逐步建立起来的新型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是职工参与公司制企业高层决策的重要渠道。作为企业民主管理工作的新课题,这项制度在建立之初就遇到不少困难和来自各方面的阻力,到目前为止,仍有相关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没有厘清,其中关于职工董事的人选资格,就是各界争论较多的问题之一。

问题的产生

职工董事是指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依法进入公司董事会、代表职工行使决策权利的职工代表。由于公司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且工会主席作为公司工会的法人代表,肩负着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责,又经组织部门考核具备企业同级副职的能力和资格,因此由工会主席作为职工董事人选最为适宜,这一点已得到各方面的广泛认可,并在相关的法规文件中做了规定。事实上,目前的大多数公司的职工董事也都是由工会主席来担任的。

对职工董事人选资格的争议,主要是很多工会主席是由党政领导干部兼职引起的。对此,目前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公司法》中,只是要求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而不同系统或地方性文件在这方面所做的表述又不尽一致。如国资委、全国总工会以及地方相关部门只是原则性规定了职工董事人选任职资格或基本条件,并未提出明确的指向性意见,且这些文件在人选任职资格及不能担任职工董事的情况等方面亦存在分歧。如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意见》中规定,工会主席一般应作为职工董事的候选人;而国资委《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中则规定职工董事候选人可以是公司工会主要负责人,也可以是公司其他职工代表。而对不能担任职工董事的情况,全总文件规定,未担(兼)任工会主席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中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解释为“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和《公司法》中规定的不能担任或兼任董事的人员,不得担任职工董事;而国资委文件中规定,公司党委(党组)书记、未兼任工会主席的党委副书记和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以及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不得担任职工董事。这些都是允许兼职工会主席担任职工董事所作的规定,而对如何防止由于兼职引起履职错位,则没有任何预防性或限制性规定。加之现实中专职的工会主席很少,而多由党政副职兼任或兼任党政副职。因此,职工董事在履行工作职能时,不可避免地存在矛盾或冲突,直接影响到职工董事制度建设和职工董事的作用发挥。

目前的现状

就目前总体情况看,由非工会主席的党政领导干部或一线职工担任的职工董事所占比例极小,原因是职工信任度低或综合素质难以达到职工董事参与公司决策的要求。而其他职工董事中,除少数由专职工会主席担任外,绝大多数是由同时担负着党纪委负责人或行政负责人职务的工会主席担任。

为适应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革形势的需要,保障国有企业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实现“老三会”(党委会、职代会、工会)与“新三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有机衔接,需要在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中设立劳权代表。因此,在1993年的《公司法》中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这一规定保证了国有企业董事会中劳权代表的地位,也实现了公司制企业职工民主管理的新突破。而工会主席因其职责、地位及工作优势,理所当然成为职工董事的首要人选。但依据组织部门有关文件规定,企业工会主席按企业同级副职配备,所以很多国有企业都是党政副职兼任工会主席。虽然国有企业党政领导是企业职工,也可能还是职代会代表,由其担任职工董事从法律上讲不存在什么问题,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身份和工作职责所限,由党政领导担任董事会中的劳权代表势必造成角色上的冲突。

此外,随着企业改制的深入,许多企业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都持企业较多股份,因此由党政领导或由也是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工会主席来担任劳权代表、作为职工利益的代言人是不适宜的,他们实际上经常是以股权代表或经营者代表的身份出现。

客观地讲,由于我国仍处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当中,以上情况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仍不可避免地存在。但必须从实际出发,从思想上、立法上和工作上,力所能及地加以解决,否则职工董事制度难免流于形式。

对策及建议

一是应在法律上明确工会主席作为优先人选。鉴于工会主席的地位、职责所在,以及在获取信息、上下沟通、参与决策及与职工群众的联系等方面具有独特优势,由工会主席担任职工董事是最好的选择,因此应在法律上明确工会主席作为优先人选。

二是必须明确职工董事作为职工代表的身份和职责。不管由什么人担任职工董事,都必须经职代会民主选举产生,都必须明确作为职工代表的身份和职责,都应该从职工的利益出发,代表职工讲话,在参与公司重大问题决策时,要关注这些决策可能对职工带来的影响,充分考虑并正确处理公司利益和职工利益的关系,统筹兼顾,争取在最大程度上使公司利益和职工利益得到共同实现。这一点应在有关法律法规的总则或指导原则中加以强调。

三是通过准确定位和妥善处理职代会与职工董事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完善相关机制,实现对职工董事履职情况的制约和监督。职代会(或职工大会,以下略)委托职工董事作为代表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而职工董事经职代会选举产生后,接受职代会的委托,对职代会负责,从实现企业利益与职工利益双赢的目的出发,在董事会上代表职工说话,维护职工利益。职代会对职工董事的工作业绩作出评议,对履职情况较好的职工董事,职代会可以对其工作业绩予以认可甚至奖励;对没有尽到应尽责任的职工董事,职代会可以通过有关合法程序将其罢免。

四是提倡工会主席专职化,并探索遴选职工董事的其他途径。探索由企业外专业人士担任职工董事,可以较好地解决职工董事代表利益趋向及其素质局限等问题。国内近年来也有一些地方在这方面进行了尝试。这些企业外人士既可以是相关行业的专家,也可以是具备相关专业素质的工会系统干部。当然必须经过公司职代会选举、企业认定等相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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