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职工享有10项安全保障权利
将于9月1日起施行的《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职工在生产中享有安全待遇保障权、安全风险知情权、职业健康检查权、安全建议权、违章拒绝权、紧急避险权等
本报讯 (记者姜明)今后,天津市企业员工有了安全生产“护身符”。该市人大常委会日前通过的《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职工在生产中享有安全待遇保障权、安全风险知情权、劳动防护权、安全教育权、职业健康检查权、安全建议权、违章拒绝权、紧急避险权、经济保障权等10项权利。该《条例》自9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企业要对员工进行4类培训:生产经营单位要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并建立健全培训档案;对新录用的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对调换工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以及使用新设备的从业人员进行专门培训;对歇工半年以上重新复工的从业人员进行复工培训。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安全生产教育。
《条例》还规定,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对作业场所的生产性毒物、粉尘、噪声、振动、高温、辐射以及其他职业危害采取防护措施,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经检测、评价不符合职业健康标准的,必须及时采取治理措施。从事外墙清洗、广告设施维护、空调设备安装等高处悬挂作业的单位,应当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谎报、瞒报、破坏现场致事故无法查明,可认定为责任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谎报、瞒报或者破坏事故现场,导致事故经过、原因和责任无法查明的情况,可认定为该单位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据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人介绍,该《条例》完善了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管体制,重点强化了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同时规范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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