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特困残疾人享社保补贴
《工人日报》(2010年08月11日 007版)
本报讯 江苏省扬州市日前下了《〈关于给予特殊困难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补贴的通知〉的意见》,特困残疾人可享社会保险补贴。
意见规定,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帮助其代缴部分或者全部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对特殊困难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负担部分予以补贴;对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给予补贴,对其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各地政府确定的最低缴费基数计算,给予50%的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对从业残疾人参加养老、医疗等保险所需单位缴纳的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杨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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