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话题】“公开谴责不作为企业”是个创新
《广东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目前正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将于9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并表决,顺利的话有望在9月下旬出台(据广州日报)。
《条例》中除了规定“两成职工要求可提工资集体协商”等亮点外,还以法规的形式把企业纳入舆论的公开监督之中。第六十九条明确:县级以上总工会有权要求企业纠正民主管理中不当行为,逾期不纠正的,予以通报或公开谴责。
广东拟赋予工会公开谴责不作为企业的权力,当是一个创新。所谓创新必须具有“人无我有,人有我新”的特点。从《广东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来看,新增的这一内容让人耳目一新。从条例具体内容来看,全国各地都出台了有关企业职工民主管理的条例,但唯独广东新增的这一项内容具有现实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信息时代是创新的时代,打破陈规,不断创新,是我们推进工作发展的动力。以工会工作为例,过去工作的对象是国有、集体企业的职工;工作的范围不过是在城市或工业区。如今多种经济形式并存,工会的工作对象已扩大到非公有制企业的职工,工作范围也已延伸到乡镇、社区和村。在新形势、新情况下,只有勇于创新,建立新的工作机制,新的工作方式,我们的工会工作才能在维护职工权益、促进企业和谐、推动经济发展上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当前,中央领导强调要把更多的资源和手段赋予工会组织,把党政所需、职工所急、工会所能的事更多地交给工会组织去办。而广东省赋予工会可公开谴责不作为企业的权力正是落实中央精神的一项具体措施。
过去,思想工作是工会开展工作的主要手段,而遇到企业蛮横无理时便显得办法不多。如今赋予工会可公开谴责不作为企业的权力,这就有望改变这种尴尬局面。
工会在舆论上要有自己的声音,自己的主张。因此,广东省赋予工会可公开谴责不作为企业的权力,这有助于在社会上树立起工会的形象,从而让工会赢得更多职工的信任,获得更多企业的尊重,取得维权工作的更大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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