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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0年08月10日 星期一

【新闻特写】纠纷化解于诉讼之前

□本报记者 黄明 本报通讯员 关爽
《工人日报》(2010年08月10日 002版)

日前,劳动者严慧(化名)来到长春市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拉着中心工作人员的手连连称谢:“很感谢工会组织对我的帮助,没想到你们这么快就帮我解决了问题。要不然,我真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讨回自己的血汗钱。”严慧激动地对记者说,“不到万不得已,谁愿意打官司?对簿公堂,不仅麻烦,而且还要付出许多精力和财力。”

今年54岁的严慧,在长春市一家保洁物业公司当保洁员。在工作期间,她曾经与该企业签订过劳动合同。可是,自2009年4月起,企业就没再与严慧续签劳动合同。直到2009年10月末严慧离开时,企业还有9个月的社保和医保费用没有为严慧缴纳。

为此,严慧先后多次到企业协商,但是,企业领导不是闭门不见,就是以各种理由推脱,一直不为严慧缴纳社保和医保费用,更没有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这使严慧颇感无奈,决心与企业对簿公堂维护自身权益。

4月8日,严慧找到了长春市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申请工会组织的法律援助帮自己打劳动官司。帮扶中心法律部部长周朝阳和干事初航热情接待了她。

了解情况后,周朝阳和初航认为,这起劳动纠纷涉及的金额并不大,案件也不复杂,应当慎用司法资源,而以调解为宜。征得严慧同意后,他们决定,不走诉讼的渠道,由工会法律工作者出面通过劳动争议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

之后,周朝阳和初航多次来到这家保洁物业公司,与企业负责人沟通,为其讲解《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款和相关法律知识。最初,企业负责人很是抵触,但在周朝阳和初航摆事实讲道理的耐心说服下,这位负责人逐渐意识到,企业的行为,已经违犯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一旦进入司法程序,企业不仅要支付经济赔偿,而且更要承担违法的恶名,企业名誉受损,后果极为不利。

日前,双方在帮扶中心的调解下,最终达成和解并签署了和解协议书,企业一次性付给严慧6500元经济补偿。至此,这场原本要闹上法庭的劳动争议,最终以和解的方式画上了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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