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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0年07月26日 星期一

孤儿的抚养权应归谁所有?

《工人日报》(2010年07月26日 007版)

“孩子应该归谁?” 漫画 李法明

不久前我表哥表嫂不幸意外身亡,留下一个刚满3岁的孩子小海。小海的爷爷奶奶、外公外婆都想把孩子留在身边抚养,且两家在不同的地方,不可能一同抚养。

尽管双方老人都是出于对孩子的关心,但却因为这个问题产生了很大的争议。请问,小海的抚养权应该由哪一方所有?

读者:王帆

王帆:

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从你介绍的情况看,孩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属同一顺序,对于孩子都有监护的权利和抚养的义务。针对你提出的抚养权问题,两方老人可以通过协商确定监护人。如果协商不成,可以由孩子父母所在单位或孩子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双方老人中指定。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来确定。

另外还需要明确的是,监护人不只是对未成年人尽抚养义务,还要履行其他职责。例如,代管未成年人的财产以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另外,由于未成年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时,监护人也应承担民事责任。

(卞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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