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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0年07月12日 星期一

排污达标造成损害能免责吗?

《工人日报》(2010年07月12日 007版)

我父母居住在农村,村庄附近有一化工厂,每天都排放刺鼻难闻的气味,导致蔬菜不能食用,农作物减产,给我们家造成了损失。为此我父亲等人多次找厂里交涉,要求赔偿损失。他们却以其排污已经达标为由不予赔偿。

请问,排放污染物达标造成损害能免除赔偿责任吗?

读者:李平

李平:

可以明确的是,化工厂的民事赔偿责任不能免除。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另外,今年7月1日生效的《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法第六十六条也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你们家种植的疏菜和农作物因化工厂排放的污染物而造成损害,化工厂负有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他们不能举证证明,那么就应该赔偿你家的损失。

(程永杰 李庆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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