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杂谈】高温津贴要有刚性约束力
《工人日报》(2010年07月11日 003版)
盛夏刚抬头,高温胜似火,我国大部分地区持续遭遇热浪袭击,北京创下50年来42.9℃最热纪录。
高温补贴又被提上议事日程,深圳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慎重提醒,企业不发放高温津贴员工可举报。河北省总工会劳动保护部部长王亚之说,高温津贴普遍存在执行难。有记者在深圳街头随机采访多名露天作业人员,大家反映从未听说过高温费,更未拿到一分钱。
年年战高温、斗酷暑,高温费总是深藏不露,与汗流浃背的一线工人擦肩而过,缘由何在?主要有二,一是高温费发放缺乏明确法律支撑。据法律专家说,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监总局、全国总工会等四部门曾于2007年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在35℃以上高温天气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但这个通知并不具备法律效力,同时对高温津贴发放标准未做具体规定,留给企业“自由裁量权”太大,非公企业为减少成本支出普遍不愿遵从,或者在三伏天给员工发一盒清凉油,替代高温补贴。
二是执行软弱,监察不力。因缺少刚性法律约束,一些地方执行底气不足,每年只是善意的提醒企业关注员工防暑降温,至于发不发高温费?发多少?似乎完全取决于用工单位“自觉自愿”,加之许多员工并不知情,工人的高温福利自然就成水中月、镜中花。
高温津贴应成为所有企业、所有员工,包括农民工高温条件下必不可少的劳动保护,人人享有,这首先需要立法对高温津贴发放标准及时间等进行规范,作出刚性规定,因我国南北气温差异较大,可区别对待。当然不必单独立法,可在《劳动法》或《气象法》中增加高温津贴的条款。
(尹卫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