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城市居民低保标准调至450元
《工人日报》(2010年07月08日 003版)
本报讯 (记者姜明)7月5日,记者从天津市民政部门获悉,天津市调整社会救助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430元调整为450元。这次调整从2010年4月1日起执行。与此同时,天津市也调整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与困难群众生活联动机制补助范围。由此,享受城市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与困难群众生活联动机制补助的低收入家庭范围,由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530元调整为低于550元。
此外,天津市还调整了特困救助范围和标准,城市特困救助范围由家庭月人均收入431元至530元调整为451元至550元,救助标准由每户每月130元调整为135元;农村特困救助范围由家庭月人均收入231元至280元调整为251元至300元,救助标准由每户每月65元调整为75元。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低收入家庭成员,还能够同时享受到冬季采暖费用的补助、住房的补助,子女减免学杂费的补助以及医疗救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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