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观察】“戴罪做官”背后的主观不为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药监局局长吕国乐、副局长金道春,于2009年5月26日被扬州市维扬区人民法院判处徇私舞弊罪,但至今还担任原职务,官照做、工资照领。事件经媒体报道后,江都市组织部门积极回应,两位有罪官员被紧急免职。
当我们还在讶异于吕、金两局长以犯罪之身仍能照做官位的事实时,其实稍作检索就会发现,官员犯罪后仍旧“戴罪做官”或工资照领的新闻并不鲜见——原浙江瑞安市副市长蒋良荣因受贿罪判刑三年后,领了6年工资;海南临高县干部柯某和方某,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刑后,仍保留公职,工资照领;湖北红安县国土局原局长王秉锋因腐败问题,被判刑三年缓刑三年,每月还在国土局领取工资……
事件的来龙去脉陈述清楚后立刻会发现,是非对错当下立判,似乎无需多言。两位被判有罪的局长,所犯之罪与其手中权力息息相关,这样的问题干部,如何仍然能够在位一年之久?以往那些“戴罪做官”的事件缘何能够一再上演?
事实上,整个事件中,一些地方在干部任用制度中的漏洞才是最令人忧虑的部分。而事件能够引起媒体关注,正是源于群众举报。仅此细节,即可说明,放任干部“戴罪做官”的个案,在当地群众中所产生的负面影响不可小觑。
不知道,在群众向媒体举报之前,是否曾试图向相关部门反映问题,又得到了怎样的回答?而我们能看到的事实是,在媒体报道此事之后,两位局长立刻被火速免职,而相关部门关于管理权限、任免程序等等的解释说词,在一夜之间都不成问题了。事件公开前后的处理态度,恰恰说明了相关部门“非不能,乃不为”的真实态度。
客观的不能与主观的不为,互为借口、相互共生,成为当下一些问题始终难以推进解决的关键。当主观上不想为时,客观存在的种种都可作为义正言辞的理由,为“不为”提供依据。这种行政作风,我们并不陌生。比如,在地沟油问题上,北京工商局一位官员无视已曝光问题,却道:地沟油提纯成本高,不太可能进入餐馆。比如,在回答“公众感觉政府开支太大了”的提问中,一位官员给出的回答却是,“政府开支不高,公务员工资水平与很多国家相比较低”的辩解。一位发改委的官员在谈到房价的问题时说,“中国城市的房价很高吗?东京的银座最高的时候,50万美元一平方米”,并且为自己2004年预测未来10年中国房价要涨3倍的言论被事实证明而自喜。
有时候很是纳闷,在这个网络时代,公众所处的世界似乎总是与个别官员所处的世界存在着割裂。个别官员对于一些社会问题的沉默甚至反常表态,让人怀疑难道我们真的处于两个资讯系统?对于公众呼声的选择性收听,让一些问题的解决总是需要借助于其他力量,而正常的反映问题的渠道却被堵塞。对于问题干部的失察、纵容、包庇,对于公众舆论的沉默、漠视、回避,或可作为“戴罪做官”事件再次发生的一种注解。
事实上,无论是干部任用制度,还是其他领域中存在的问题,订立的规矩并不少,而是遵守规矩的人太少。一旦没有了对于法律、道德的敬畏之心,所有的显规则都可以被忽视,而潜规则推动之下的社会,必然被金钱与权力所驱使。回看两位局长的“罪行”,不就是被金钱所诱惑,放任手中权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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