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话直说】10万元罚金别成“稻草人”
□李学人
《工人日报》(2010年06月19日 003版)
窨井张嘴“吃人”,一直是困扰不少地方城管的难题——据6月17日《成都晚报》报道,在编制《四川城乡容貌与环境卫生条例》草案时,四川省住房和建设厅专门对偷盗井盖确定了“最高10万元罚金”的规定。
此举显示了相关部门惩治偷盗井盖行为的决心,某种程度上也说明在破解“窨井吃人”难题上未见多少成效。
偷井盖的蟊贼虽招人恨,但论罪不至于罚金1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应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10万元罚金”的规定,显然超越了上位法的规定。
“10万元罚金”也缺乏操作性。偷井盖的人大都生活不宽裕,即使被当场抓获,恐怕也拿不出10万元罚金。一旦“罚不当罪”,10万元罚金的规定岂不成了“稻草人”?
一些地方的井盖之所以屡屡被偷,一是因为井盖没有防盗措施,二是因为偷井盖者大都在夜间行动,破案难度相对较大。再者,也可能是因为这类小案件无多少油水,有的警察侦破案件的积极性不高。
破解“窨井吃人”难题,首先应在真抓上下功夫,只有抓住了偷井盖的蟊贼,才能对其施以惩罚。此外,还须对井盖收购点依法严惩,从源头上切断偷盗井盖的利益链。当然,也可以考虑增加一些必要的防盗措施,或用成本较低的井盖替代铁制井盖,以遏制偷盗动机。这些实实在在的措施,肯定要比嘴上发狠的“10万元罚金”更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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