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泉州中院:
用圆桌审理行政案件化解官民矛盾
《工人日报》(2010年06月14日 006版)
“黄先生吗?你好,我是福建泉州中院行政庭杨法官,你安全回到江西老家了吧。”
“我们已回到家了 。谢谢你替我们这些外地打工者主持了公正。”
这是今年5月5日下午,福建泉州中院行政庭杨钊胜法官电话回访案件当事人的一段对话。
今年4月30日,泉州中院首次运用“圆桌式审判”方式成功化解一起行政纠纷案件,上诉人当天申请撤回上诉,并支付了赔偿款,行政相对人、行政机关及第三人均感到满意。
福建晋江某公司职工黄先生于2008年11月14日因交通事故致重伤,经泉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后,晋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该公司应付其工伤待遇款202525.71元。但该公司对劳动部门作出的工伤事故认定不服,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判决维持具体行政行为,该公司仍不服,上诉至泉州中院。
泉州中院本着司法为民、化解矛盾、案结事了的理念,运用“圆桌式审判”模式,并多次邀请晋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参与协调工作。经多方努力,上诉人晋江市某公司与原审第三人黄先生就工伤事故赔偿达成协议,除先前支付的部分医药费外,再一次性赔偿黄先生12万元,并当场履行。该公司以其已与第三人赔偿协商解决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
据了解,泉州中院为保证行政诉讼案件优质、高效地审理,妥善化解行政争议,积极推行行政诉讼“圆桌审理模式”。该审理模式就是让合议庭组成人员、被诉行政机关、行政相对人和第三人围绕在圆形或椭圆形审判台周围,通过“拉家常”式的交流方式,依法解决行政争议的审判活动,营造平等协商的良好氛围,促进矛盾纠纷化解。
(傅乔成 蔡宗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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