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一盗贼窃千元电线被重判三年半
法院: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
《工人日报》(2010年06月14日 006版)
本报讯(记者顾威 通讯员沈新荣 杨维)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望水台街道小纸房村村民孙某盗窃价值仅1030元,近日却被辽阳市太子河区法院判了三年半徒刑,为何判得这么重?原来,孙某盗窃的是正在运行的电线。
孙某共两次偷割电线,一次是将辽阳市自来水公司泵房电井四股铝芯电线割断,盗走电线7米,价值140元,销赃获利40元。另一次,孙某又来到太子河区东京陵乡东光村一农田地里,爬到电线杆上,将正在为水田灌溉输送电力的铝芯电线割断,盗走电线160米,价值896元。孙某还未来得及销赃,就被巡逻民警发现,当场抓获。
太子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孙某两次盗窃的都是正在使用的电力设备,虽然电线价值仅千元,但这些电线有别于商店里作为商品售卖的电线,其行为客观上造成了线路停电,危害了社会公共安全。因此,孙某的行为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电力设备是指处于运行、应急等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或电力不足等原因暂停使用的电力设备;已经交付使用但尚未通电的电力设备等。刑法第118条、119条规定,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分别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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