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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0年06月10日 星期一

【新闻观察】非法征地,谁会是第一个获刑者

□杨 涛
《工人日报》(2010年06月10日 003版)

6月7日,广东省政府官方网站挂出《关于清新县云龙云来产业基地违法违规用地查处情况的通报》,称已对涉案11名责任人予以处分,其中包括清新县委书记、县长和清远市政府市长助理等。清远市政府已就此案向省政府作深刻检查。(据6月8日《新快报》)

在清新县委、县政府一干官员的擅自批准下,有关方面非法征地22928亩,非法占地8973亩,非法出让土地5836亩,损毁基本农田1185亩,数量不可谓不大,情节不可谓不严重。然而,从报道看,有关部门对这些人的处理,只是“给予处分”。

我国《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根据司法解释,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二十亩以上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六十亩以上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前不久,安徽阜阳颍州区原副区长曹颍章因暴力拆迁,导致一名被拆迁户服毒自杀获刑,媒体一致叫好,认为官员因暴力拆迁获刑具有破冰意义。事实上,这种破冰对解决当前拆迁矛盾的现实意义,不可高估。因为,曹颍章的获刑不仅在于其行为引发了人命,更因为他指使政府执法人员暴力拆迁,没有请示区委书记和区长等主要领导。

事实上,直接出面进行征地、暴力拆迁的人,往往不过是执行上级的命令,而事先批准的人才是源头。因此,只有对源头追责,才能起到震慑的效果。

现在的问题是,尽管有关部门一再声明要严惩违法征地者,但往往“雷声大、雨点小”。也许,上级比较“体谅”下级,认为他们也是为了当地经济发展,情有可原。但对于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来说,并不存在“为公”还是“为私”的问题,因为不管怎样,它都侵害了房屋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土地资源的破坏。更何况,有些根本就是官商勾结故意为之。

在我看来,只有对非法征地的源头进行追责,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各地愈演愈烈的非法征地问题才可能得到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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