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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0年06月08日 星期一

推进公司制企业规范运作与和谐发展

□范玉霄 曹春清
《工人日报》(2010年06月08日 006版)

企业改制是否顺畅,改制后的企业运营状况,都是推进改制企业规范运作与和谐发展的重要问题。而这些问题,尤其要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不断地总结和探索,走出一条改制企业和谐发展的道路。笔者所在的单位对近年来改制的近20家企业进行了调查,得出了一些心得。

企业改制带来的诸多新变化,但我们也看到企业改制后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董事长、经理层、监事会的关系需进一步理顺。实行国有资本内部转让由职工持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尽管在公司章程中明确了董事会、经理层的职权,但在实际工作中这两个层面由于多是改制前的班子成员,所以在操作上不明晰,交错多,独立性差,特别是董事长兼任总经理居多,导致决策层和经营层在独立操作上不能严格加以区分,个人权力过于集中,存在监事会监督失范而导致的个人行为不受约束等问题。

第二,职工股权在合理流转上要进一步规范。实行国有资本内部转让的改制企业,是按石家庄市政府文件规定的管理层不超过40%入股比例而注册登记的。改制后,这些公司都成立了职工持股会,或者工会以社团法人名义受委托对职工股进行管理。如果公司谋求上市,按新公司法规定股东人数不应超过200人,这就是说,以目前的股权设置原则,将给企业上市造成很大障碍。要解决这个问题,企业内部职工股转让就应合理有序地进行,但在操作上还很不规范。绝对控股虽集中了股权,便于决策,但却有违改制企业设立公司时的股权多元化和经济民主化的设置原则,易给企业带来经营风险。

第三,分配公平问题需研究解决。企业内部分配是否公平公正,关系到企业能否实现和谐发展,关系到能否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从调查看,虽然大多数企业职工收入有了不同程度地增长,但有三个问题需引起重视:一是资本受益与劳动收入不成比例。投资者或大股东考虑的是如何尽快收回投资,于是无限制地增大资本收益比例。这实际上已经侵犯了小股东的权益,也侵犯了未入股职工的劳动经济权益,因为增大资本收益比例必然是压低工资成本减少职工收入的结果。二是模糊分配。特别是一些企业实行的奖励工资是暗箱操作的,职工无法行使知情权。三是某些企业领导人员实行年薪制拉大了管理者与一般职工的收入差距,造成了职工之间的一些心理落差。

第四,工会自身建设需加强。一是工会兼职比较突出,20家企业中,工会主席兼任党务领导职务的19家,兼任行政领导职务的8家,有专职工会副主席的1家。二是这20家企业工会主席持大股的16家,占80%。还有的企业工会主席实行了年薪制。在这种情况下,工会主席代表职工与企业法人代表就劳动者收入、就业、劳动安全等进行协商谈判很难具有实效性,也不利于取得多数职工的信任。

笔者认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全面评估企业改制后的经营状况和存在问题,明确在企业改制后政府应履行的责任,并制定相应的工作措施。

1.服务责任。企业改制后,应密切关注企业的发展走向,克服“卸包袱”的思想观念,扶上马、送一程,维护良性市场秩序,为企业提供宏观经济政策、金融帮助,战略咨询等方面的服务,树立长期的品牌意识,帮助企业制定产品创新和长远发展战略,全力打造代表石家庄的优势企业和优秀品牌,如医药、轻工、化工等,增强城市的美誉度。

切实解决新公司注册后职工股权的合理流动和转让等问题,进一步健全完善股权托管机构的工作职能,使公司内部职权转让走上规范有序的轨道,并为改制企业的融资及上市创造有利条件。

履行好改制企业离退休人员和在改制期间失业、自谋职业人员的社会服务和管理责任。

2.执法责任。要切实解决《公司法》、《劳动法》、《工会法》等执法主题还不够明确,执法责任还不完全到位等问题,明确发改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政府部门为执法主体,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推进有关法律法规在公司制企业的实施。要根据《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进一步明晰董事会、经理层,股东大会、监事会的职责,理顺相互关系。特别要逐步解决董事长和总经理一人兼的问题,实现决策权和经营权分离。强化监事会的职能,完善监督机制,从整体上促进公司治理结构的良性运作。对因公司领导人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决策失误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应加大对改制企业劳动监察力度,对超时加班、拖欠工资、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对严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引发社会不稳定的,应责令整改或停业整顿。

要特别敦促企业依法组建工会,依法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具备条件的可由上级工会向企业选派工会干部。对不适于担任工会主席职务的应按照法定程序予以调整。建立健全厂务公开、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选举权,扩大职工有序的民主参与。在政府有关部门执法工作中,各级工会领导部门应积极主动地做好配合及具体指导工作。

3.调控责任。一是加强对企业经济性裁员的调控。裁员方案应在公开基础上,履行相关法律规定的民主程序或经职代会审议通过,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后方可实施,以有效地控制城市失业率。二是加强企业内部分配制度的调控。在审核企业工资总额时,建议劳动局牵头建立一种联审机制,在综合考核的基础上予以审核。

4.引导责任。各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企业家协会、工会应形成工作合力,承担指导公司制企业持续、和谐发展的责任。要引导企业领导人依法经营、依法治企,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战略眼光,建设具有本企业特色的优秀企业文化,承担服务社会、服务市场、服务职工的社会责任,实现由经营者向企业家的转变。要引导企业工会树立科学的维权观,既要充分发挥职工利益代表者的作用,又要在维护企业总体发展利益上有所作为,依法依理开展工会工作,在协调劳动关系中发挥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要引导职工学法、守法、用法,进一步更新思想观念,强化参与意识,竞争意识,契约意识,爱岗敬业, 诚实劳动,充分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和主力军作用,更好地促进企业的持续、健康、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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