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娱乐

工人日报 2010年06月07日 星期一

我们该按哪份遗嘱继承遗产?

《工人日报》(2010年06月07日 007版)

多份遗嘱 公证为准 漫画 李法明

我的岳母在我和妻子结婚前,曾在公证处公证了一份遗嘱,把所有的遗产都留给我的妻子。但在我们婚后,由于长期与岳母共同生活在一起,我们之间产生了深厚的感情。去年初,岳母重新手写了一份遗嘱,表示把遗产留给我和妻子两人。上个月,岳母因病去世。现在我和妻子在继承老人的遗产上产生了分歧。妻子认为应按公证遗嘱办,我认为应按后一份遗嘱办。请问,对此问题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读者:秦华

秦华:

我国《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依据《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可见,公证遗嘱效力最强。

另外,《婚姻法》第17条和第18条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如果在遗嘱或合同中没有确定,那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则为共同财产。

从你介绍的情况看,你岳母的后一份自书遗嘱不能撤销前一份公证遗嘱,在继承方面依然以公证遗嘱所写的内容为准,即遗产应由你妻子一人继承。而且,你的岳母在公证遗嘱中已明确其女是其惟一继承人,故你要求继承岳母遗产的主张得不到支持。

(李林)

关于中工网 | 版权声明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4151598 | 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举报电话:010-84151598
Copyright © 2008-2026 by www.workercn.cn. all rights reserved
扫码关注

中工网微信


中工网微博


中工网抖音


工人日报
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