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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0年06月07日 星期一

将捡来的发票低价出卖也违法吗

《工人日报》(2010年06月07日 006版)

编辑同志:

我女儿在一次下班回家途中,拾得一只手提包,包内有各种发票共57张,金额达26100元。2009年8月,我女儿所在公司让员工设法弄些发票做账,我女儿觉得自己所捡得的发票既不能报销,又无其它用途,不如干脆卖给公司,遂在收取公司200元钱后全部交给了公司。始料不及的是,我女儿近日却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这是为什么?

读者 秦玲

秦玲:

根据《刑法》规定,非法出售发票罪是指违反发票管理规定,非法出售各种不能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的行为。你女儿之举已经具备了该罪的构成要件:一方面,你女儿的行为违反了发票管理规定。《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开具发票仅限于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的情况。通常情况下,由收款方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在特殊情况下,则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禁止倒买倒卖发票。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如果需要使用发票,只能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因此,除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发售各种发票外,其他一切出售发票的行为都是非法的。另一方面,尽管你女儿是将发票卖给所在的公司,公司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你女儿明知而出于营利之目的销售,具有主观上的直接犯罪故意。再一方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六十条规定:“非法出售普通发票五十份以上的,应予追诉。”而你女儿涉及57张,当属其列。由于《刑法》第二百零九条仅规定伪造、制造、出售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而没有考虑行为人是否挣钱,挣了多少,故你女儿虽仅得款200元,但并不等于钱少就可以免于处罚。

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因为你女儿已经构成非法出售发票罪。

法官 廖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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