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开网店下月起“实名制”
违规最高罚3万元
《工人日报》(2010年06月03日 004版)
本报讯 (记者李秀玲)6月1日,国家工商总局宣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将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规定,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相关的证明“标记”经审核将出现在其网店页面上。
工商总局负责人对此称之为,将“虚拟主体”还原为真实的主体。据悉,违反新办法有关规定的,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商总局指出,网络交易平台是维护交易秩序的第一责任人,在网络商品交易平台主体准入、商品准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把关和检查监控的重要责任。同时要保护知识产权,对网上的涉嫌侵权商品,应采取措施,不得纵容售假。
此前,网络交易行为一直是法律监管的空白,尤其是个人开网店是否需要办照曾引起广泛热议。今年4月,工商总局还专门对该办法公开征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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