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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0年05月24日 星期一

为筹200元路费抢劫 分文未得也被判刑

张胜利 刘蓓蕾 王强
《工人日报》(2010年05月24日 007版)

为了筹措200元外出路费,无业人员杨永康、李艳丽夫妻竟采用暴力手段去抢钱。2010年5月19日,郑州市中原区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犯罪案件。一分钱都未抢到的被告人杨永康、李艳丽被法院依法以抢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

33岁的杨永康系河南省太康县常营镇无业人员。2009年11月底,杨永康带着妻子李艳丽从老家来到河南省荥阳市,以750元的价格买了一辆三轮车,用以拉菜、拉客,但因在荥阳人生地不熟,一直没有生意可做。两人决定去别的地方另谋出路。但此时,两人却发现从家里带的钱也花完了。没有路费怎么办?夫妻二人于是萌发了抢200元路费再走的邪念。

2009年12月4日18时30分许,按照事先的预谋,杨永康、李艳丽将其带棚机动三轮车停放在郑州市桐柏路与建设路交叉口等候乘客上车以实施抢劫。当被害人赵某坐上该车后,李艳丽负责望风,杨永康进入三轮车棚内掐住赵某的脖子向其要200元钱,并用事先准备的胶带缠住赵某的嘴、用绳子将其捆绑。一切就绪后,两人却找不到三轮车钥匙,杨永康只好下车和李艳丽一起推着该机动三轮车向北行走,当车行至桐柏路百年老妈火锅店附近,赵某将胶带、绳子挣开后呼喊救命,杨永康、李艳丽弃车逃跑时被群众抓获。

庭审中,被告人杨永康辩称:这里的人都有钱,向他们要200元钱当路费没有什么,自己和妻子也没有抢到1分钱,怎么就构成了抢劫犯罪?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永康、李艳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予惩处。被告人杨永康、李艳丽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艳丽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没抢到钱为何也构成抢劫罪?

河南省新密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陈松坡解释说,所谓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对于抢劫犯来说,其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抢劫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种手段。

抢劫罪是侵犯财产罪中危害性最大、性质最严重的犯罪,我国立法上没有抢劫的数额和情节的限制性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就具备了抢劫罪的基本特征,构成了抢劫罪。

从法律角度讲,抢劫是行为犯罪,行为一旦实施,不论结果如何,当事人均已属于犯罪,因此,不论杨永康、李艳丽有没有抢到财物,都已经触犯刑律,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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