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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0年05月14日 星期一

新闻——据多家媒体报道,今年4月30日,被同村人赵作海“杀害”的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村民赵振晌突然回家,此时,赵作海已经被判服刑11年。5月9日,河南高院认定赵作海案为错案,拟赔偿追责;5月11日,商丘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带队,与商丘市中级法院院长、商丘市检察院检察长、商丘市公安局局长一起,代表商丘市委向赵作海道歉,并送上1万元慰问金;5月12日,赵作海接受采访时说,挨打时生不如死,最后只能招供。商丘市检察院对这起错案的查究正式立案,3名涉嫌刑讯逼供的承办人2人被拘、1人在逃。

“赵作海冤案”的反思

《工人日报》(2010年05月14日 003版)

洗冤不能靠“被害人复活”

□童 生

从有关部门对这一事件的调查、追责情况来看,态度是认真的,反应是迅速的,对有关情况的信息公开是及时透明的,比起以往遮遮掩掩、含含糊糊的做法,算有些进步了。

然而,这并不等于我们可以放弃反思。

赵作海,让很多人回忆起了5年前一个同样引发全国关注的名字——佘祥林。同样是被指故意杀人、同样被刑讯逼供、同样因为被害人“复活”而沉冤昭雪。二者的经历何其相似。如果说佘祥林案发生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前,无罪推定的原则尚未确立,公安机关先入为主地认定罪犯、进而不择手段地获取证据,尚情有可原的话,那么这一次又当作何解释?如何避免类似案件再次发生?

表面看,问题就出在刑讯逼供上,但刑讯逼供究竟为什么屡禁不止?

制度上的漏洞肯定是有的,比如,有关部门对“命案必破”的“业绩”追求,审讯全程录音录像进展缓慢,律师在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等等,但核心的问题恐怕还在于一些执法人员、司法人员法治观念太差,漠视人的尊严与权利,漠视法律。

在前期调查处理情况的基础上,我们有理由相信有关部门一定会对当年那些或直接或间接影响了赵作海案侦查、取证、公诉及审判的责任人依法给予严肃处理,但相关人员执法观念、司法理念的转变和养成却不是朝夕之间的事。公众在期待,有关部门要加紧努力。

追问刑讯逼供背后的力量

□ 刘义昆

一系列冤假错案表明,为获取“证据”,一些公安机关往往会“穷尽一切手段”。与佘祥林案一样,赵作海案最需要吸取的教训,仍是刑讯逼供——刑讯逼供若不能遏制,法律公正将无从谈起。

商丘市政法委书记向赵作海道歉时说,这是商丘政法部门的耻辱;河南省高院院长说,出现这样的判决,公检法三家办案机关都有责任。公检法对于赵作海冤案当然难辞其咎。诚如论者所言,商丘市政法委组织的那个专题研究会,对于推动公、检、法机关违反原则办理案件,对于赵作海冤案的最终形成,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如果问责,无疑不能只针对三名承办人。

对于赵作海蒙冤一案,一些法学家表示,是当地公检法部门相互制约不力导致了这起悲剧的发生,也反映出我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加快推进的紧迫性,尤其是司法监督制约机制的完善。事实上,从佘祥林案、聂树彬案,到赵作海案,这些冤假错案表明:现行司法制度的某些环节,在社会、经济、政治环境发生巨大变化的今天,已不能适应需要。

仅就遏制刑讯逼供而言,要想实现“刑讯逼供所取得的证据不被采纳”,需要律师在场制度、同步录音制度、建立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口供补强规则等一系列制度的配合。值得注意的是,赵作海案暴露的问题并不止于此。警察权如何受到约束和监督、检察院应该扮演何种角色、如何架构合理的法院体系、如何改进审级制度、如何保证司法独立、如何追究司法人员的责任……赵作海案暴露的这些问题,恐怕惟有通过相关改革才能得到解答。

能否追责到位,将体现商丘公检法面对“耻辱”、承担责任的诚意。佘祥林案已经过去5年时间了,如果说相关改革错过了佘祥林案,那么今天,我们不能再错过赵作海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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