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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0年05月10日 星期一

法官释法(67)关联公司中的劳动者维权难

曲东民 张鸣
《工人日报》(2010年05月10日 007版)

“不管、不管、谁都不管,我到底算是哪家公司的员工?”一位工作岗位从来没变但劳动关系却被归到新公司的员工在维权过程中发出疑问。

当前,在劳动用工领域,出现了一些新现象,比如,用人单位通过设立关联公司,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通过注销原单位、设立新单位的方式,将劳动者重新安排到新单位,但工作地点、工作内容没有实质性变化;或者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的规避法律责任行为。当发生劳动争议后,几家单位相互推诿,造成劳动者维权难。

■案例一:

1995年10月,李广(化名)到一家化学公司工作担任库管员,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日为2005年9月7日。

此后,李广与另一家塑料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05年9月7日至2009年9月6日,同时签订一份岗位协议,协议约定李广的工作岗位及地点未发生变化,他领取工资的账号也与在化学公司时相同。

合同到期后,塑料公司通知李广不再续签。李广仲裁后诉之法院,称该化学公司与塑料公司系同一投资主体,而且工作地点、岗位等都相同,其在两家公司连续工作已超10年,公司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院判决认定李广与两家公司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解析:

根据法律相关规定,两家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并不是独立的法人,劳动者在两家公司工作是被动接受两家关联公司的安排,其工作时间应当连续计算。原因在于,首先,两家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两家公司名义上是法律上的相互独立、地位平等的主体,实际上关联人却通过控股等多种制度安排控制了另一家公司的运行,包括员工的管理和调整。其次,劳动者工作调整不是其主观意志决定而是被动接受公司安排的。此时,后一用人单位需要承继前一用人单位相关劳动法上的义务。

■案例二:

南方商业公司与南方装饰公司均系南方集团公司投资创办的企业(法人)。南方商业公司主营建筑装饰材料,南方装饰公司常驻南方商业公司店内承揽业务。

毛挺(化名)于2004年6月11日入职南方装饰公司,从事装饰工程工作。自2008年1月1日起,南方商业公司将南方装饰公司在其店内的装饰人员收归旗下管理,并签订了劳动合同。

2008年11月11日,毛挺向南方商业公司递交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南方商业公司支付其2004年6月11日至2008年11月12日期间的加班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仲裁裁决确认南方商业公司支付毛挺自2006年11月至2008年11月12日期间的加班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南方商业公司不服裁决,诉之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南方商业公司仅支付毛挺2008年1月1日到2008年11月12日期间的加班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解析:

本案中两家公司虽系同一集团投资,且为关联企业,但毛挺在2008年1月1日前由南方装饰公司对其进行管理,此前加班事实认定,应与南方装饰公司核实,毛挺要求南方商业公司提供南方装饰公司的工资支付凭证欠妥,故法院未予支持。

同时,2008年1月1日到11月12日,毛挺与南方商业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且存在加班的事实,故南方商业公司应当支付毛挺此间加班费和经济补偿金。

■案例三:

英国马诺集团在中国注册了斯沃网络公司、摩毕公司以及其他几家法人单位,这几家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董事会人员均相同。

韩兵(化名)原任职于摩毕公司,2007年3月,韩兵被斯沃网络公司任命为市场经理,但未与摩毕公司办理离职手续。

2007年7月,韩兵离职后向劳动仲裁委提出申请斯沃网络公司支付其2003年4月至2007年7月24日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仲裁委对此予以支持,斯沃网络公司不服裁决,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斯沃网络公司支付韩兵自2003年至2007年间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解析:

我国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职工调动、转移工作单位,均应通过与原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再与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来实现。职工提出调动、转移工作单位的,应当在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与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的第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变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根据本案案情,韩兵在改变工作单位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故此,法院判决斯沃网络公司向韩兵支付自2003年至2007年工作期间相应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法官提示——

实践中,在关联公司中工作的劳动者维权困难。对于劳动者而言,要防止用人单位利用关联公司间的人员调动降低用工成本来逃避法律责任。因此,在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劳动者应要求与原用人单位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当用人单位发生欠付工资,欠缴社会保险的情况下,要注意收集证据,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仲裁机构及法院主张权益,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

此外,建议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机构,完善立法,对于在关联公司间使用同一劳动者的情况,建立预防及惩罚的长效机制;劳动行政部门对此严加监管,加强防范措施;劳动监察机构加大监管力度,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尽早发现问题,及时调处争议。

(作者单位: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本栏目稿件由北京市高级法院统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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