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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0年05月03日 星期一

助你维权

《工人日报》(2010年05月03日 007版)

父母赠与 理应独享

漫画 李法明

父母给的房子是我的个人财产吗?

我父母为了让我生活方便,在我结婚后给我买了一套房屋,我和丈夫婚后一直居住在那。最近父母打算把房子过户给我。

但是我近来和丈夫的感情不好,有可能会离婚。听说婚后所得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我担心如果父母把房子过户给我,一旦离婚还要为房子产生纠纷。

请问,父母给的房子能属于我单独所有吗?

读者:黄英

黄英: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该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根据上述规定看,你父母可以在赠与合同中明确表示将房屋赠与你,归你个人所有。这样就能避免将来为了房子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李林)

交通违法能否认定为工伤?

我每天都骑摩托车上下班,前不久的一天,因为赶着上班,我在一段路上逆行,不慎与迎面驶来的一辆汽车相撞,造成我的胳膊骨折,住院治疗了半个多月,还花费了7000多元钱的医药费。因为公安交通部门认定此次交通事故由我负全责,我还必须赔偿对方的医药费3000多元。由于损失巨大我无法承担,我希望能够通过工伤保险待遇弥补损失。请问,我的情况能享受工伤待遇吗?

读者:舒波

舒波: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按照上述规定,无论受到伤害的职工在机动车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次要责任、还是承担全部责任、根本不承担责任,如果不具有上述规定的排除工伤事由,都应当认定为工伤。

因此,你虽然违反了交通法规而导致受伤,但仍属于工伤范畴,依法应当享受工伤待遇。

(卞静)

无偿搭车受伤能否向车主索赔?

我与周某是朋友,今年3月1日,我们在餐馆喝完酒后,周某用他的车搭我到市里办事。没想到行驶途中,因周某驾车不当,该车与他人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导致我身体多处受伤。为治疗我花费了5000余元。经交管部门认定,周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后我曾要求周某对我给予适当赔偿,但他却以我无偿乘车为由予以拒绝。

请问:我可否要求周某赔偿我的损失?

读者:崔华

崔华: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周某驾车不当是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他存在明显的过错,你的人身因此受到损害,故依法应对你进行赔偿。周某以你无偿乘车为由拒绝赔偿没有法律依据。但你明知周某酒后驾车仍然搭乘,主观上也具有一定过错,应对后果承担一定的责任,因此,应适当减轻周某的赔偿责任。

(程永杰 翟艳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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