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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0年05月03日 星期一

修订后的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

“乱定密”的直接责任人员将受处分

《工人日报》(2010年05月03日 007版)

本报讯 (记者张伟杰)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4月29日下午高票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该法将于今年10月1目起施行。这是该法自1989年实施以来首次进行修改。其修改内容包括,增加了对涉密信息系统的保密措施;加强了对涉密机关、单位和涉密人员的保密管理机制;完善了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制度;明确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强化了保密法律责任;明确规定了保密与信息公开的关系。

国家保密局副局长杜永胜介绍说,保密法修订的主要思路是,针对新形势下保密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着力完善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机制,缩小国家秘密范围;着力健全涉密载体、涉密活动、涉密人员等管理制度,实现对国家秘密的统一严格管理;着力规范和加强保密行政管理职能,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着力强化法律责任,解决泄密案件查处难的问题。

在该法修改过程中,“定密过多、过滥”是被提及最多的问题之一。为了预防和减少类似情况,修改后的法律规定: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或者对不应定密的事项定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新修改的法律对国家秘密的解密机制也作出了明确规定,打破了以往“一密定终身”的现象。法律明确,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

法律还规定,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对在保密期限内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不再作为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对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应当在原保密期限届满前重新确定保密期限。提前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的,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另外,如何处理保密与政府信息公开的关系也是该法在修改过程中各方关注的焦点。有些常委委员提出,本法应妥善处理保密和政府信息公开的关系,属于应当保密的事项,应当严格保密;属于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应当公开。修改后的保密法对这一问题也进行了明确。

国家保密局政策法规司司长张勇说:“在保密法当中,也特别注重保障公民的信息知情权。比如,在总则当中规定了‘法律、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在保密法其他章节中,也对信息公开的相关法律做了很好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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