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单位不得以威胁引诱欺骗手段取证
上海为查处机动车非法客运立规
《工人日报》(2010年04月26日 007版)
本报讯 日前,上海市政府公布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查处机动车非法客运的通告》,其中明确规定,执法单位在执法过程中不得采取威胁、引诱、欺骗等不规范的取证手段。
为了加大对机动车非法客运行为的整治力度,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查处机动车非法客运的通告》明确: “在2010年4月15日至12月31日期间,对非营业性客运机动车假冒客运出租汽车上路行驶、非营业性客运机动车驾驶员或者其他人员,一经查实即由交通行政执法机构予以处罚。”
除此之外,对于没有确凿证据表明有违法经营意图的一般收费搭载乘客的行为,被交通执法机构发现三次以上仍不改正的,再予以处罚。该《通告》同时强调了执法单位在执法过程中,不得采取威胁、引诱、欺骗等不规范的取证手段。 (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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