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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0年04月19日 星期一

女儿私自赠送他人贵重品 家长能要回来吗?

《工人日报》(2010年04月19日 007版)

我女儿今年12岁,很喜欢与同龄孩子交往。上个月,她未经我们家长的同意,擅自做主将我花3千多元购买的一架数码照相机送给了她的一个小朋友。

我认为,女儿没有经过家长的同意,将家里的贵重物品赠送他人,应该可以要回来。

请问,我的想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读者:张霖

张霖: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你女儿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她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根据上述规定看,你的女儿将价值3千多元的数码相机赠送他人,因她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她并不能完全知道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根据上述规定,她的赠与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如果你没有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同意赠与的意思表示,那么就视为不同意赠送,你女儿的朋友就应该将相机送还给你。

(程永杰 杜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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