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宣化区出台《劳模管理办法》
《工人日报》(2010年04月15日 002版)
本报讯(记者张世斌 通讯员陈晓东 王世海)日前,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出台了《宣化区劳动模范管理暂行办法》,对劳动模范的评选、待遇和管理做了详细规定,特别提出了劳动模范在医疗、就业、任用等方面的优惠待遇。
《办法》在对劳动模范管理机构的组成和职责、劳模评选程序及奖励、取消劳动模范称号等方面做出详细规定的同时,还着重对劳模的优惠待遇做出了规定:劳动模范每年由所在单位安排一次健康常规体检,体检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并建立劳动模范健康档案,农村劳动模范体检费由所在乡镇承担;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事业单位不得安排劳动模范下岗,特殊情况涉及到必须下岗的区级劳动模范,必须报区劳模管委会办公室批准,全国、省、市级劳动模范,必须报市以上评委会办公室批准,因改制等原因下岗或者自然失业的劳动模范,必须按有关规定保障其基本生活,并采取措施优先安置其上岗就业;劳动模范每年可享有疗(休)养或者休假15天的待遇,疗(休)养工作由区劳模管委会办公室统一组织,费用由劳动模范所在单位或乡镇负责,疗(休)养、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劳动模范在干部任用时,若与其他人选条件同等应优先考查使用;在窗口行业享受优先服务待遇,劳动模范可以凭荣誉证书享受优先看病、购票、乘车,免费进入公办旅游景点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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