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观察】业委会维权困境:在“自治”与“他治”之间
北京百子湾家园小区业委会主任陈凤山试图制止物业公司将小区民防工程改建为出租房,在小区内遭到五六名凶徒暴打。他家门前被摆上黑色骨灰盒,大门被泼上粪便和红漆,墙上红色对联被粘上白纸变成“挽联”,他还接到了“两万元买你的双腿”的恐吓短信。在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时,物业公司声称摄像头损坏,监控录像唯独少了陈凤山被打的这一天。而派出所在取证无果后表示,业主可以“自己破案”。(见4月11日《中国青年报》)
尽管不能靠主观臆测把业委会主任挨打归罪于物业公司,但其中的蹊跷却不能不令人怀疑和愤懑——当下,业主维权困境,已经成为我国很多社区建设的难点。
按理说,物业公司是全体业主雇佣的,是业主的“保姆”,可为什么保姆可以任意侵犯“老板”的利益,甚至对“老板”饱以老拳?这种倒挂的关系,凸显了时下的变革时期,某些领域的社会管理中,“自治”与“他治”的冲突。
相对于物业公司,业主的弱势地位明显。如果单靠业主自身来实施个体维权,存在较大困难,所以,业主有必要通过业委会这个自治组织来维护和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在目前的法律规定下,业委会却无法承担这样的重任——按照《物业管理条例》,业委会既不算民间组织、也不算社团组织,发生物业管理侵权纠纷,也不能作为法律主体代表业主打官司。“身份不明”导致其在行政管理和司法诉讼等领域屡屡失语,陷入尴尬的困境。
时下,一方面,基于民主权利意识的增长和维护自身权益的需要,基层公众的自治意识逐渐萌芽、生长。另一方面,一些管理组织仍然习惯于以管理者的姿态面对居民,对业委会这样的居民自治组织还不适应。双方利益诉求的差异,造成了“自治”与“他治”的冲突。
尽管基层公众的自治意识开始萌芽,但在缺乏有效支持的情况下,这种意识的成长可能要经受较长时间的阵痛。由于自治管理制度的落实、自治冲突的诉讼救济在现有法律体系中还找不到接口,冲突的解决只能诉诸于改革。
“有权利必有救济”,这是法治社会的内在品质。对业委会困境折射出的自治困局,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加以改革:首先,正式确立业委会的自治地位,确定业主委员会的法律主体身份。同时,禁止违法干预业委会的自治管理,甚至侵犯居民自治权的行为。其次,拓展业委会诉讼救济的程序和方式,赋予业委会诉讼主体资格。此外,在具体的管理事务中,在一定范围内给予业委会一定的自主管理权。这样不但可以壮大基层公众的自治力量,还可以节省政府的行政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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