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诉讼掮客 净化司法环境
湖北枣阳法院 规范诉讼代理工作
《工人日报》(2010年04月12日 006版)
本报讯 (通讯员 梁军)为进一步规范诉讼案件代理工作,切实有效地保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湖北枣阳法院近日出台文件,就诉讼代理的有关事宜作出相关规定。
该院规定,凡当事人起诉,一般应由本人到法院办理起诉手续,出具授权委托书必须有明确授权范围并亲自签名;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参加诉讼,进行刑事案件辩护和其他案件代理活动的,必须出示律师资格证或法律工作者资格证以及相应的执业证书,提供所在执业部门的公函、有明确委托权限的委托书;对公民个人进行诉讼代理活动的,由承办业务庭审查其代理资格。对委托公民担任代理人的当事人,审判人员应在案件审理前将委托公民代理的法律后果告知当事人,并明确告知当事人公民代理应属于无偿代理,因代理活动中重大过错造成被代理人损失的,其有权要求赔偿等;对公民代理违反《律师法》及有关法律规定从事诉讼活动的,反馈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查处;诉讼代理人以宴请法官或其他工作人员为名向当事人索取钱物的,经查证属实后,将移送司法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机关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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