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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0年04月12日 星期一

不得打听案情、疏通关系、转送诉讼材料

海南高院决定 离任法官不得代理诉讼

《工人日报》(2010年04月12日 006版)

本报讯(记者 邢芳琳 通讯员 许平飞)海南省高院院务会近日讨论决定,凡该省法院审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离任后,不得担任该省法院管辖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为确保司法公正,落实反腐倡廉惩防制度规定要求,经省高院院务会讨论决定,凡该省法院审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离任后(包括离休、退休、调动、辞职、辞退、开除等),不得担任该省法院管辖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从事公益诉讼、法律援助及为近亲属或被监护人辩护、诉讼代理的除外);不得间接代理、暗中代理或幕后操纵该省法院管辖案件的诉讼活动;不得为当事人介绍、指定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不得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打听案情、疏通关系、转送诉讼材料、通风报信。

决定要求,法院工作人员在受理案件时发现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是法院离任工作人员的,应当通知案件当事人更换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并同时报告法院纪检监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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