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释法(64)悼念权被侵害可依法索赔
今天是一年一度的清明节。每到此时,与祭奠逝者有关的话题往往会更加引人关注。
逝者的墓穴、墓地等受到损害,必然会让其家人受到伤害。但碰到这样的情况该如何应对,如何才能理性维权?本周我们特别编辑了一组与此相关的案件,并请法官提出相应建议,以期为读者在遇到类似情况时提供有益帮助。
——编者
“入土为安”是中国人根深蒂固的传统理念,对死者进行安葬和祭奠不仅事关死者的安宁,也是生者尊严和情感的需求。当前,由于我国的殡葬与墓地管理尚不规范,相关纠纷时有发生,不仅打扰了死者的安宁,也侵害了生者的感情。
墓穴进水谁之责?
2000年8月10日薛华花2万元购买北京一家陵园的墓穴一处,用于安放其父亲的骨灰盒,安葬期为20年,该陵园给其发放了骨灰安放证,载明:骨灰在保管期间内,受陵园管理保护,但如遇到自然灾害或自然风化损坏,陵园不负赔偿责任。
2009年7月20日,薛华准备将亡母的骨灰与其父的骨灰合葬,在打开墓穴时发现内有约10厘米的积水,骨灰盒已严重腐蚀,覆盖在骨灰盒上的其父亲的照片有被水浸泡的痕迹。
薛华与该陵园工作人员协商后,陵园更换了其所购买的墓穴,将其父母二人的骨灰合葬后在骨灰盒外加装了一层硬塑料罩。
此后,双方就赔偿一事协商未果,薛华诉至法院,要求赔偿骨灰盒损失3000元、精神损害金10万元,退还墓地费2万元。
法院最终判决该陵园赔偿薛华骨灰盒损失1000元,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万元。
解析:
陵园作为经营性公墓,提供骨灰安葬的有偿性服务,在收取有关费用之后,有义务提供设计合理、施工规范的墓穴,并应对墓穴进行相应的管理及维护。本案中,该陵园未尽到职责,致使薛华亡父的墓穴进水,骨灰盒及骨灰被水浸泡,给薛华造成精神痛苦,因此,对其要求赔偿损失及给予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陵园擅自打开墓穴是否该赔?
2006年,袁明三兄弟购买了一家陵园的墓穴一处,并与陵园签订了墓穴购建管理协议,约定由该陵园负责在管理期限内的墓穴管理,管理范围限于保护地面上的墓碑免遭人为破坏,绿化墓区,清理墓区环境等。
2008年11月30日,袁明三兄弟与陵园联系将母亲与父亲骨灰进行合葬的事宜。同年12月1日上午,袁明及其亲属携骨灰到陵园进行父母骨灰的合葬事宜。
到达墓区后,袁明发现其父亲墓穴的第一层和第二层已被打开,浮盖在上面,第三层盖被放置在墓穴外面。袁明三兄弟因此与陵园发生争议。
法院最终判决陵园赔偿原告袁明三兄弟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解析:
合同达成后,除违反法律规定外,双方均应遵守履行,且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本案中,该陵园在未告知其家属的情况下,将袁明父亲的墓穴打开,侵犯了袁明三兄弟的合法权益,为其造成了精神痛苦,应当予以赔偿。
墓地受到毁损如何赔偿?
张毅自家承包地内葬有其父母、妻子等,共计有五座坟墓,因一家煤矿公司开采不当造成张毅祖坟区域发生塌陷,并使其母亲及弟弟的墓穴、坟头、尸骨陷入塌陷坑内,另外三座坟墓也处于塌陷地边缘。为此,张毅到法院起诉要求该煤矿公司找回其母亲及弟弟的尸骨,重新修建五座坟墓,并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
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该煤矿公司赔偿张毅9万元,并驳回他的其他诉讼请求。
解析: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对已故亲人进行祭奠是中华民族的传统习俗。因施工作业等民事行为损害墓穴或墓穴周围地貌的,由于其行为侵害了所葬之人亲属的合法权益,给其造成精神痛苦,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但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应根据案件情况酌情判定,对当事人要求过高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就墓地侵权案件而言,司法实践中,通常要考虑墓地的受损程度、墓地的可恢复程度、原告张毅与墓地安葬之人的亲属关系、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侵权人是否获利等因素酌情判定。但是,对于原告的一些不符合社会习俗、不切实际、难以执行的诉讼请求,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如,上述案件中,张毅要求找回尸骨,但根据塌陷现场的实际危险程度以及相关部门组织的土方回填事实,找回尸骨不具有现实可行性,而对于张毅重新安排修建五座坟墓的诉讼请求,根据当地社会习俗,由其自行修建更为妥当。
法官提示——
对已故亲人进行祭奠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死者的安宁和生者的悼念不仅寄托着生者对死者的哀思和孝道,也会对生者的社会评价造成极大影响。对墓地状况和祭奠权利的侵害会使生者的人格权受损,死者的亲属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请求司法救济。但是诉讼请求一定要切合实际,符合法律精神和公序良俗,否则难以得到法院支持,侵权行为确实造成生者精神痛苦的,可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请求侵权人给予精神损害赔偿,但赔偿数额不宜漫天要价,否则不仅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对法院不予支持的部分原告还要承担高额的诉讼费用。 (文中人名为化名)
(作者单位:北京市门头沟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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