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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0年03月26日 星期一

【大众话题】“一分钱完税证明”的价值和意义

□朱四倍
《工人日报》(2010年03月26日 003版)

深圳市地税局开具的首批29万份个税完税证明,日前正式通过邮政信函的形式,直接寄送给2009年实行明细申报的纳税人——据3月24日《南方都市报》报道,去年仅缴纳一分钱税款的市民,也成为首批收到纳税凭证的纳税人。

“纳税一分钱,也寄完税证明”,本是尊重纳税人权利的一种做法,但是,今天有相当一部分人却不知道纳税后还可以获得完税凭证。正因为如此,深圳一分钱纳税证明的出现才成为新闻。

纳税人得到完税凭证是权利,税务部门提供完税凭证是义务。任何一个法律主体都是权利人与义务人的统一体,既享有法定的权利,也具有需要履行的法定义务。在具有“成本与收益对称”特性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不重视纳税人的权利,易导致公民降低对纳税的积极性,造成偷逃税等问题。

事实上,政府与纳税人之间是一种权责对等的契约关系,双方的任何一方不履约,都会导致责权对等关系的失衡。完税证明是个人信用的标签,意味着纳税人为国家尽了应尽的义务,并由此获得纳税人应有的权利。

目前,税收征管程度不同地还存在以监控为主,重管理、轻服务的现象,一些税务机关不是把纳税人当做服务对象。加之纳税人的维权意识和纳税意识淡薄,税务机关凌驾于纳税人之上的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而“纳税一分钱,也寄完税证明”,则是对此类现象的纠偏。

“纳税一分钱,也寄完税证明”的意义在于,保护纳税人权益不仅是税务机关本身的工作,更重要的是整个政府部门的工作。具体而言,税务机关应该增强服务意识,主动帮助纳税人更好地履行纳税义务;政府必须构建新的纳税人权利保护程序,以实现最大化地保护纳税人权利。

只有当纳税人权利得到了充分体现,人们才会敬畏税收法律,积极纳税。“纳税一分钱,也寄完税证明”既是尊重纳税人权利、为纳税人服务的体现,也给不少税务部门上了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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